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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
发表时间:2019-03-22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项目排名不分先后)

权力编码

11500223009330399Y-E-002

权力名称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

实施主体

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权力依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科委〔2014〕105号)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6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科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

确认期限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需提交的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科技发展科;023-44559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