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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川区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22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6〕19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永川区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支持研发机构进行法人化改革,开展社会化服务,从成本中心变成利润中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是经区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固定研发场所、研究人员和先进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及检测分析、测试设备的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内部研发机构。
  第三条研发机构在永川辖区内完成独立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向社会提供研发、检测、分析、咨询等服务,凭工商营业执照和证明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材料,一次性给予独立法人研发机构5万元补贴。
  第四条独立法人研发机构需租赁母体之外的孵化平台厂房、办公楼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优先提供享受市级建站优惠政策申报服务,同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建站一次性补贴。引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中明确的第一、二类和第三、四类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学术交流经费。
  第六条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按照认定的年度实际研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后,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区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分别一次性兑现资助10000元/件、1500元/件、500元/件。获得PCT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技术项目,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施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分红激励的相关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九条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券"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返还50%。
  第十一条设立财政性科技投融资基金,优先为区内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提供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保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服务。
  第十二条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后续研发投入。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本办法补贴各项财政资金的,区科委、区财政局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科委、区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补助资金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兑现。
  第十六条本办法之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永规文〔2016〕075—区府办049)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