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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22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
  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5〕73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部门,在渝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8月1日
  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科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平台开放共享与协同创新,提升研发水平和增强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平台是指具有开放共享特征、整合集聚科技资源、支撑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以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代表的科技研发平台,以技术转移机构和检验检测中心为代表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本市其它市级部门对相关科技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科技平台管理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平台依托单位、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等。
  第五条科技平台按照"需求引导、自愿申报、评审授牌、绩效评估、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纳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平台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将平台建设工作报告、研究开发工作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工作报告等报送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平台建设单位和平台负责人信用管理,以及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建立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平台的信息以及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平台主要成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是科技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平台工作计划,编制发布平台申报指南;
  (二)指导科技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平台评审、授牌和开展绩效评估;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科技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平台建设单位、平台负责人、第三方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五)不定期地公布科技平台整体建设情况。
  第九条科技平台建设单位是平台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科技平台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二)及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平台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平台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三)配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平台建设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四)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平台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科技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带领平台成员完成平台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科技平台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设备设施采购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三)如实向建设单位报送平台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平台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第十一条科技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科技平台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平台建设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平台评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授牌
  第十三条科技平台年度计划与申报指南制定。
  (一)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按照年度计划安排或者要求,编制科技平台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平台申报指南。平台申报指南编制应当广泛征集市级相关部门、园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社会需求,履行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发布。
  第十四条科技平台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科技平台研发方向与服务领域应当符合产业技术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需求,应当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或设施条件、结构合理的研发或服务人员队伍,以及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申报科技平台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十五条科技平台申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平台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经费支持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二)平台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评审环节。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第十六条科技平台评审根据平台的定位和实施要求,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奇数专家构成,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
  通过评审的平台提交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授予相应的重庆市科技平台铭牌,并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科技平台经费支持原则:
  (一)科技平台经评审授牌后,原则上根据年度运行绩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并按照总额控制、评选择优的办法实施。
  (二)根据科技平台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对部分新建科技平台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并按照总额控制、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
  (三)科技平台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四章运行监管
  第十八条建立科技平台绩效评估制度,健全平台分类绩效评估体系,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式,对科技平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按照平台的不同类型确定考核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评估标准以定量指标为主,重点对创新绩效、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服务业绩以及开放共享程度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科技平台奖励性后补助或惩罚性分类处置直至摘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平台建设单位、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平台管理实施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照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申报政府科研项目或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相关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科技平台评审、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科委相关责任人、平台建设单位、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类科技平台管理的实施细则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